药品管理法从即日起重新修改公布
根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次修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类审批的取消,取消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权,以及放开药品定价权等事项。这将意味着企业将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将要有更强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才能立足于市场。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和药品管理法删除部分内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药品管理法删除的部分内容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五十七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5-04/25/nw.D110000renmrb_20150425_5-04.htm
感谢楼主分享!看帖回帖是一种美德,呵呵:handshake 谢谢分享最新消息~
看来是要进一步推动药品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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