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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车开,出了事故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火柴    时间: 2015-4-21 09:00
标题: 借车开,出了事故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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