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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移贴]依生生物117批狂苗不予批签发的举报信[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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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003
时间:
2015-2-5 13:57
标题:
[转移贴]依生生物117批狂苗不予批签发的举报信[转贴]
转自中华网: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71/76/40/9_1.html
举 报 人:张 译(联系电话13803788656)
工作单位: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崔 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监管司处长)
沈 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
一、事情经过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22日共申请120批狂犬疫苗批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受理后对辽宁依生申请批签发的疫苗做了资料审核和项目检验。
2013年7月24日和8月20日,中检院分别通知批号为201211138、201302029、201303061的三批疫苗无菌检查不合格。但未通知其他批次疫苗批签发检验结果。
2013年12月24日,中检院向辽宁依生函告,中检生检函[2013]218号《关于辽宁依生尚未签发的117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不予以签发的通知》。该通知以“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尚未签发的117批疫苗不予以签发”
二、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1、依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
中检院应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中检院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受理的辽宁依生疫苗产品,最迟应在2013年10月16日前完成所有批签发工作,下发批签发决定。但是,中检院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签发审核决定,直到2013年12月24日才以“函”的方式通知“不予以签发”。违反了审批时限规定。
2、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检院应该根据是否符合批签发要求,要么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要么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不合格项目。中检院仅对其依法受理的120批疫苗中的3批签发《生物制品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对其余117批疫苗产品,既未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亦未做出《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而以发函的形式不予批签发是不合法的。
三、请求
请求中检院根据批签发管理办法限期做出117批产品的批签发决定。另依据事实和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目录
材料一:2013年冻干人用狂犬疫苗117批申请批签发时间统计
证明:证明批签发申请时间,中检院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批签发超审批时限。
作者:
ms003
时间:
2015-2-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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