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下)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试验方法 此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应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第二部分则为试剂盒针对具体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两部分临床试验的具体方法应满足如下要求: 1.1 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 申请人应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以评价拟申报产品检测目标HPV基因型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当拟申报产品的阳性判断值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时,检测结果判定为“阴性”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为待测样本中存在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的HPV靶核酸,但靶核酸水平低于阳性判断值;其二为待测样本中无HPV靶核酸,或靶核酸水平低于最低检测限水平。在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中应分别列明各种情况,可参考表2。
表2 HPV核酸检测结果
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受试者应包含各种临床表现的人群,如:宫颈细胞学检查正常者、宫颈上皮细胞异常者以及诊断为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和宫颈浸润癌等的患者,受试者年龄应在<30、30~39、40岁以上年龄段均有分布。样本类型为人宫颈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对于基因分型试剂的临床试验,每种HPV基因型均应具有一定的阳性例数。 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而样本采集过程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可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使用的采集设备和样本收集液),则应针对不同的采集方式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采集方式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相关比较研究试验应于2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样本例数不少于100例。 对比试剂:应选取已上市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鉴于不同的产品其预期用途涵盖的基因型别不尽相同,因此应充分考虑对比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性能等,确保其与拟申报产品具有可比性。必要时,可同时选取超过一种对比方法,但应以一种方法为主。 统计学分析:应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对比较研究试验的检测数据进行合理分析。对于此类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定性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并计算95%置信区间,对定性检测结果进行配对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考察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基因分型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分别验证该产品对可鉴别HPV基因型的临床检测准确性,针对不同基因型HPV分别完成如上所述的统计学分析。 结果差异样本的分析和验证:对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申请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必要时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验证,亦可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进行分析。 有关核酸序列测定方法的资料要求: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则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1.2针对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 1.2.1针对ASC-US人群分流用途,申请人应在适合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的女性中,入组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的受试者,应避免选取已确定需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群,以免造成入组人群的倾向性。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各年龄组受试者例数至少应具有统计学意义。针对入组的ASC-US人群首先采用拟申报产品进行HPV核酸检测,然后,无论HPV检测结果如何,均应进行阴道镜检查,根据阴道镜检查结果,必要时取样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建议采用同一份宫颈上皮细胞样本进行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测,以避免样本取材不同带来的偏差;而宫颈细胞样本采集与阴道镜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过长,建议不超过12周。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金标准,评价拟申报产品的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阳性预期值、阴性预期值、阳性似然比、阴性似然比,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对于基因分型试剂,还需针对可鉴别的基因型单独完成上述数据统计分析,应能够支持基因分型的临床意义;数据统计和分析方法参见表3和表4。 临床试验结果:应通过分析阳性似然比和阴性似然比的结果判断拟申报产品用于ASC-US人群分流的临床性能是否能够满足临床要求。 样本例数: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临床试验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表3 在ASC-US人群中HPV核酸检测结果与疾病状态相关性 HPV检测 结果 | 阴道镜阴性(无病理检查) | 组织病理学结果 | 合计 | 正常 | CIN1 | CIN2 | ≥CIN3 | HPV阳性 | A1 | A2 | A3 | A4 | A5 | A1+A2+A3+A4+A5 | HPV阴性 | B1 | B2 | B3 | B4 | B5 | B1+B2+B3+B4+B5 | 合计 | A1+B1 | A2+B2 | A3+B3 | A4+B4 | A5+B5 | N |
针对≥CIN2水平的临床性能评价: 临床灵敏度= (A4+A5)/(A4+B4+A5+B5) 临床特异性= (B1+B2+B3)/(A1+B1+A2+B2+A3+B3) 阳性预期值(PPV)=(A4+A5)/(A1+A2+A3+A4+A5) 阴性预期值(NPV)=(B1+B2+B3)/(B1+B2+B3+B4+B5) 阳性似然比=临床灵敏度/(1-临床特异性) 阴性似然比=(1-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
针对≥CIN3水平的临床性能评价: 临床灵敏度= A5/(A5+B5); 临床特异性= (B1+B2+B3+B4)/(A1+B1+A2+B2+A3+B3+A4+B4) 阳性预期值(PPV)=A5/(A1+A2+A3+A4+A5) 阴性预期值(NPV)=(B1+B2+B3+B4)/(B1+B2+B3+B4+B5) 阳性似然比=临床灵敏度/(1-临床特异性) 阴性似然比=(1-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 表4在ASC-US人群中HPV基因分型检测结果 与疾病状态相关性 HPV检测 结果 | | | | | | | | HPV16阳性 | | | | | | | HPV18阳性 | | | | | | | HPV16/18阳性 | | | | | | | … | | | | | | | 其他HPV 阳性 | | | | | | | HPV阴性 | | | | | | | 合计 | | | | | | |
1.2.2针对宫颈癌联合筛查用途,入组的受试人群应为无宫颈上皮内病变(NILM)的30岁以上女性。 基础检测:入组人群应分别接受拟申报产品的HPV检测,记为基础检测数据,其中,若拟申报产品可进行16、18型HPV分型检测,则16、18型阳性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建议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测结果HPV阳性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中应对受试者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其中检查结果为正常者继续随访,结果为≥ASC-US的受试者则应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并终止随访,其他均应持续至随访终点,最终未发展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阴性”。 统计学分析:针对HPV基础检测结果为阴性和阳性的受试者分别评价其发展为≥CIN2的绝对风险值和发展为≥CIN3的绝对风险值,计算HPV阳性组相对于阴性组发展为≥CIN2和≥CIN3的相对风险值及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相对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相对风险。计算相对风险值的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以证明该方法对阴性人群的保护作用。最后,应给出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风险值的计算可参考如下方法(表5和表6):
表5 HPV检测结果和疾病(≥CIN2)状态相关性 表6 ≥CIN2的风险值计算
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推荐:Altman等人提出的Score Method或Clopper等人提出的Clopper-Pearson Method。 样本要求: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9和40以上)。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对病例脱落比例设定合理要求,随访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1.2.3针对宫颈癌初筛用途,申请人应按照此项预期用途所述,随机选取需接受常规宫颈癌筛查且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未知的女性作为受试者。 基础检查:所有受试者分别进行HPV检测和细胞学检查,作为基础检查数据;其中,(HPV基因分型试剂)检测结果为16/18型(或其他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的受试者、HPV阳性同时细胞学检查结果≥ASC-US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查结果HPV阳性或细胞学检查≥ASC-US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且细胞学检查为正常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方法与上述第1.2.2条所述一致,至至少三年或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 统计学分析:可参照上述第1.2.2条所述方法,HPV+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性差异的高风险值,NILM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差性异的高风险值。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风险。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同时计算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 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同样应在适用的年龄范围内的不同年龄段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且各年龄段人群均具有一定数量,特别是当该预期用途适用于30岁以下人群时,该年龄段应有一定的阳性样本量,并针对该年龄段单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验证该试剂的初筛性能。样本例数、脱落比例的要求可参考上述第1.2.2条。 综上,申请人应分别从HPV核酸检测准确性和临床意义两方面评价产品的临床性能。若临床试验未得到有显著统计学意义的结果,申请人应考虑阳性判断值设置是否科学,受试者入组标准是否存在偏差,受试者例数是否足够,病例脱落比例是否可以接受,或者随访年限是否需要延长等因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临床试验的结果需综合评价,除了有关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风险值的评价以外,HPV阳性率及CIN发病率等的统计同样重要,应符合客观规律。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其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使临床试验机构和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3.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4.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验证,以确保临床试验操作在各个临床试验机构之间的一致性。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均应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临床试验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 关于比较研究试验,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方法和结果不符样本的确认方法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临床试验中涉及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应采用统一判读标准等手段,保持各临床研究机构间判读的一致性;受试者随访中样本脱落的判定标准以及试验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等亦应在各临床研究机构间保持一致。以上内容均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有明确、清晰的表述。 5.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6.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 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6.2.2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各种基因型别的样本例数。 6.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6.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样本长期保存、受试者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受试者随访的操作方法及病例脱落情况,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 6.3统计学分析 数据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随访中病例脱落比例、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6.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主要包括:物理性状、试剂盒内阴/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符合性、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适用范围内不同基因型HPV的检测能力,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如果申报试剂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则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提出检测要求。 按照《办法》的规定,此类产品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附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的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企业参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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