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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质量控制]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意义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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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8:5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意义与程序

The significance and procedure of accreditation of drug clinical trial agency



摘要:本文就我国正在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意义、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供申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参考。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  GCP  资格认定



所谓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是指政府主管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做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2004年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并同时颁发了该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将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开展对全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至2005年3月1日止,未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原国家药品临床试验基地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为了方便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更好地准备和申报,本文将就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准备和审批的有关问题做一介绍。

1.         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该临床试验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9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1]

2.         资格认定的重要作用

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前在人体进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科学评价过程。为了保证药物临床的过程科学规范,数据准确可靠,并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必须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而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是推动我国GCP强制实施,提高我国临床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的有效手段,亦是保证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措施。

3.         获得资格的意义

《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发以来,得到了许多医疗机构的支持。各医疗机构,包括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和非基地的医疗机构,纷纷在积极地准备申报,包括: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投入资金添置有关设施和仪器设备,委派有关人员参加GCP和临床试验技能培训,制订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等。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获得资格后可以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为我国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做出自己贡献。而且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带来如下诸多的益处:

3.1.        提高医院的科研学术水平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以增加开展研究工作的机会。而且,由于药物临床试验一般是多中心进行的,许多国外公司的项目往往还同时在多个国家开展的,因此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国内国外同行的合作,增加学术交流的机会,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提升医疗机构的科研学术水平。

3.2.        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了一项新药从I期到VI期的临床试验,那么这些专业人员对该药品的从药理药效到安全性的了解和把握应当比该药面市后单纯依靠药品说明书、药品促销宣传得来的信息要可靠、全面、准确的多。因此,必然能够更好地将该药品应用于他的病人。

3.3.        开展循证医学研究  

近年来,在医学上正发生着从经验医学的模式向循证医学的模式的转变,而药物临床试验是循证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药物临床试验的GCP管理模式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以证据为目的临床试验,包括手术治疗、放射治疗、介入性治疗、预防和预后手段、诊断方法等等。

3.4.        ADR监测和药物警戒学的开展  

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展ADR监测和药物警戒学的研究。成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后必然有更多的机会和经费来主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并且能提高业务水平。

3.5.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按照SFDA2004年4月1日颁发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我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也必须在经过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专业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后,同时也具备了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资格。这对医疗机构来说,可以说是一箭双雕的好事。

4.         申报条件

按照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申请成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5.         认定程序

5.1.     申请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和专业特长,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填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报送其他要求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软盘。

5.2.     初审

首先,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对申报资料须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案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同级卫生厅(局)移交的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和入出院人次、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近3年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受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

5.4.     现场检查

对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转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后者组织检查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1名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进行评定汇总,做出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

5.5.     审核

现场检查结束后,认证中心将检查结果录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数据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提出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对资格认定检查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5.6.     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获得资格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将实施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监督措施包括:

6.1.     定期报告

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送上年度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

6.2.     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根据各自职责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3.     定期复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检查。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6.4.     违规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告卫生部并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同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的申请。 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医疗机构或专业所承担的所有临床试验。

   综上所述,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和准入制度是我国政府对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对获得资格认定后医疗机构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对GCP的依从性的监督检查将更为重要。只有实施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保证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性,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2

(本文发表于《中国临床药理杂志》第21卷,2005年,第5期,39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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