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j江苏省省卫计委下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5年4月1日起,一旦打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并造成人身伤亡,经专家组鉴定,可获得经济补偿,我市免疫规划情况如何?哪些异常反应不在获赔范围内? 哪些情况可获赔? 规范接种造成的异常反应 目前,我市每年有100万人次左右的7岁以内儿童接种疫苗。根据国家规定,在我市,一个孩子要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11种免费疫苗,共计22针次。 “发热、局部红肿等都不是异常反应。”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杨冬梅介绍,异常反应的发生率仅为十万分之四,局部疼痛、红肿等一般反应则不在获赔范围。 什么人可获得补偿呢?杨冬梅表示:“使用合格疫苗并规范接种,在接种后造成的异常反应,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功能损伤的才能给予补偿。” 根据办法,如果是今年4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异常接种反应导致的最重伤残,伤者可获得102万左右的经济补偿。“根据调查诊断专家组明确,第一类一秒引起异常反应的才能补偿,死亡的、残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他反应的如果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可按照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杨冬梅提醒,急性疾病、过敏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神经系统疾患等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接种之前要告诉医务人员小孩的身体状况,有没有禁忌症,接种以后要观察30分钟以上。回去之后,要保持接种部位的干净,当天最好不要洗澡,防止感染、受凉。” 最高能补偿多少?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 《办法》所指的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是指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龄以下死亡的,补偿3倍;1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60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此计算,2014年江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4346元,那么在2015年若发生疫苗事故,致死者最高可补偿34346×20=686920元;致残者最高可补偿34346×30=1030380元。 怎样获得补偿? 必须经过专家组鉴定 《办法》指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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