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下面就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叙述。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应明确产品包装规格; 1.2应明确试剂各组成成分。 2.性能指标 2.1 外观 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一般应包括:检测试纸应整洁完整、无毛刺、无破损、无污染,材料附着牢固;包装标签文字符号应清晰可辨)。 2.2宽度 应不低于企业声称的宽度。 2.3 移行速度 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 mm/min。 2.4 空白检出限 空白检出限应不高于企业宣称。 2.5 线性范围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2.6 准确度 2.6.1 相对偏差 相对偏差均不超过±15%。 2.6.2比对试验 相关系数 r≥0.95。 2.6.3回收试验 回收率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要求。 2.7 重复性 重复测试低、中、高浓度的样本,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20%。 2.8 批间差 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分别测试样本,所得结果的批间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5%。 2.9 特异性 含特定浓度的可能与待测物存在交叉反应的结构类似物的人阴性样本,测定结果应不高于企业宣称的测定值。 2.10 稳定性 2.10.1 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试剂空白检出限、线性范围、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2.10.2 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线性范围、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2.11 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2.11.1溯源及赋值说明:应参照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 2.11.2性能要求:外观、装量、含水量(冻干品适用)、质控品赋值有效性、干粉或冻干品应包含批内瓶间差、复溶稳定性。 3. 检验方法 3.1 外观 目测检查,应符合2.1的要求。 3.2 宽度 随机抽取一条试纸,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其宽度,应符合2.2的要求。 3.3 移行速度 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从样本液进入检测窗口开始用秒表计时,直至液体走完检测窗口时停止计时,所用的时间记为t,用游标卡尺测量检测窗口区的长度,记为L,则L/t为移行速度,结果应符合3.3的要求。
图1 免疫层析试剂卡结构示
3.4 空白检出限 用零浓度校准品或样本稀释液作为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测定20次,得出20次测量结果的光电信号值,计算其平均值(M)和标准差(SD),将M+2SD(如果试剂盒的原理为竞争法,为M-2SD)带入浓度-光电信号值校准曲线中,求出对应的浓度值,即为空白检出限,应符合2.4的要求。 3.5 线性范围 用超出线性范围上限浓度(活性)的样品和超出或等于线性范围下限浓度(活性)的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1)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1) 试剂(盒)的线性范围内分析性能应符合2.5的要求。 3.6 准确度 3.6.1 相对偏差 试剂(盒)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3次,测试结果记为(Xi),按公式(2)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的相对偏差均不超过±15%,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公式(2)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均不超过±15%,即判为合格。 B%=(Xi-T)/T×100%………… …………………… …(2) 式中: Xi——测量值; T——参考物质标示值。 3.6.2 比对试验 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临床样品,以生产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应符合2.6.2的要求。 3.6.3 回收试验 在临床样本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血清体积比应不大于1:20或其体积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必须在试剂(盒)测定线性范围内)或纯品,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按公式(3)计算回收率,应符合2.6.3的要求。 ………………………………(3) 式中: R——回收率; V——加入标准液体积; V0——人血清样品的体积; C ——人血清样品加入标准液后的测定浓度; C0——人血清样品的测定浓度; Cs——标准液的浓度。 3.7 重复性 测试低中高浓度的样本,各重复测试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s)。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符合2.7的要求。 3.8 批间差 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分别测试样本,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计算相对极差(R),应符合2.8的要求。 ………………………………………(4) 3.9 特异性 将特定浓度的可能与待测物存在交叉反应的结构类似物加入人阴性样本中,测定结果应符合2.9的要求。 3.10 稳定性 3.10.1 效期稳定性 取到效期后一定时间内的样品按照 3.4、3.5、3.6、3.7 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2.10.1的要求; 3.10.2复溶稳定性(干粉或冻干试剂适用):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按照3.5、3.6、3.7 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2.10.2的要求。 4.附录 如注册单元中包含校准品(校准卡、校准信息)或质控品,应在附录中明确校准品(校准卡、校准信息)、质控品的赋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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