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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激励:科研人员劳务费可占项目经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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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9:3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7日,湖北省政府发布《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九条激励措施,全面加快湖北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调动湖北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直接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新九条”中,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进一步增加;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在个人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获得政策激励。




科研劳务费最高可大经费70%



按照“新九条”规定,湖北将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高校和院所科研人员除工资收入外,还将获得科研劳务收入、科技部门的项目奖励等多项收入。对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劳务收入不计入工资总额,获纳税优惠



为了增加科研人员收入、减少税费,“新九条”还规定,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将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即按每次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介绍说,个人所得税按征税对象分为11种,国内的计税办法和税收水平有所区别,如果按照个人劳务报酬计算,4000元以内的收入扣税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每次按比例扣税20%。如服务企业做科研,获得额外科研劳务收入1万元,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如按照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同时也会占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享有5%-10%的项目奖励



此外,为鼓励高校大力承接湖北省内企业研发项目,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将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至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也将相应提高经费拨款系数。

同时,允许高校科技人员可自主到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研发,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在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的管理上有一定自主性,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


政策背景
简政放权,提升科研人员收入是全国大趋势


一份对湖北省7所部属高校和8所省属重点高校近三年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这15所高校开展横向课题6111项,合同金额17.67亿元。 2013年和201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6072项、17.43亿元和5729项、15.56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据分析,下降原因主要是:高校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过于苛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落实难;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激励措施不到位;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有关管理部门的评估、财政投入缺乏相关性等。

在此背景下,围绕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等内容,《意见》提出了九条创新性、突破性政策措施,针对性极强,力度空前,被称为“新九条”,核心在与四个字:“简政”“放权”。



值得称赞的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大环境,近年来,湖北省密集出台相关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高校院所把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成果。其中,《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十条”)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继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科技十条”“黄金十条”之后,湖北省再次出台“新九条”,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鼓励高校大力承接企业研发项目,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从简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其改革力度之大令人瞩目,是继上海鼓励科研人员“带薪“下海后,另一让人振奋的科研改革创新。

早在今年5月份,李克强总理就提出“国家会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科研的投入,让科学家的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生活体面有尊严。”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提升科研人员的收入将是一大趋势。
来源:解螺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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