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国病毒学论坛|我们一直在坚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8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拟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乙肝五项”检查

[复制链接]

2360

帖子

1831

学分

10万

金币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831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8-25 11: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贴由wwwkkk83发表于 2010-1-21 19:26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日前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的检查。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但是,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此,三部门联合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征求意见还特意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此外,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据悉,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1日至27日,电子邮箱:JYS@MOHRSS.GOV.CN
http://www.chinanews.com.cn/jk/news/2010/01-21/2084437.shtml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360

帖子

1831

学分

10万

金币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831
QQ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8-25 11:09:29 | 只看该作者
高考生注意:报考这些专业仍要查乙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3日 1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日前教育部下发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入学不查乙肝的具体执行方式进行了说明。

  就大家关注的“入学不查乙肝”规定,此次省教育考试院也根据国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入学不查乙肝”五项后,考生仍须进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在体检表相应的结论栏上将作“正常”标志;如果不正常则标明“其他”。且须做下一步相关检查。

  一些政法类大学仍须检查乙肝,包括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凡拟报上述学校相关专业的考生,须自行到指定的体检医院做乙肝项目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填报上述院校及专业志愿。(记者:汪玲)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高考论坛 高考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0-03-23/1717240629.s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论坛App下载|Archiver|小黑屋|中国病毒学论坛    

GMT+8, 2024-11-23 14:51 , Processed in 0.091381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